乐考小编整理了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专业考生可以参考本文复习,具体内容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只能存在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设立
1、可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出让、划拨方式取得
(1)出让:经营性用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招标、拍卖公开竞价
(2)划拨:政府、部队、事业单位用地等
3、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续期和消灭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2、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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