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3】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4】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买卖-转让),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
【考点5】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一)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起因)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考点5】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