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法
【考点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股票、公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考点2】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考点3】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经营证券业务
2.证券发行中介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的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考点4】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考点3】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